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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529号

于修和与蔡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修和,蔡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529号原告于修和,男,1973年1月30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蔡鹤,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修和与被告蔡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修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修和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属原告于修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修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于修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连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穴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