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533731-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崔庆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812257-0,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法定代表人黄仕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仕芬,女,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黄仕强,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冯奕,女,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毕晨亮,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冉贝儿,女,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黄仕强、冯奕、毕晨亮、冉贝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黄仕强、冯奕、毕晨亮、冉贝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154847.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名下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1号房、2号房、5号房、7号房、8号房、9号房、10号房房产(所有权证号:271013459、271033474、271033475、271033476、271033477、271033478、271033479)及昆山市周市镇斜塘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2007)12007107083]、昆山市周市镇斜塘村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2006)12006107109],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名下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1号房、2号房、5号房、7号房、8号房、9号房、10号房房产及昆山市周市镇斜塘村国有土地使用权、昆山市周市镇斜塘村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超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乐晓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