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一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新通海大厦综合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朱文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9幢405室。法定代表人严曙峰,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一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一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一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一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