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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214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1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某、高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镇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告高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刘某某不得将被查封房屋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