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赣0112民督字1号
申请人:陈光黎,男,汉族,1947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
申请人:熊顺根,男,汉族,1972年8月8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人陈光黎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熊顺根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工资款1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3元。申请人陈光黎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熊顺根出具的工资欠条,证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30日欠到申请人工资款1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光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熊顺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光黎工资款18000元,还应承担受理费83元,共计1808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雷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