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214号原告张亮春,农民。原告张亮春委托代理人张玉龙,与张亮春关系。原告张小尊,农民。被告韩红亮。委托代理人刘占峰,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春、张小尊诉被告韩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张亮春、张小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张亮春、张小尊负担。
审判员 张运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司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