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1617号
原告:李某,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刘某,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