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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字1617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1617号

原告:李某,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刘某,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