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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203号

窦长松与张海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长松,张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窦长松。被执行人张海艳。本院在执行窦长松与张海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艳已将本案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24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宋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