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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254号

周子亮与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子亮,李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254号原告周子亮。被告李丹。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周子亮与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周子亮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周子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狄毅琼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宗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