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254号原告周子亮。被告李丹。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周子亮与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周子亮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周子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狄毅琼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宗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