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173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薛某某与于某某已自行和好,薛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自行和好,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兹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