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1173号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173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薛某某与于某某已自行和好,薛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自行和好,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兹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