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522号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北门路纽约之星1513。法定代表人孙周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业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瑾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