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123号
原告:大连枫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南一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
被告:韩雨虹。
被告:郑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枫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雨虹、郑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枫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晓 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潘正强(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