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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123号

大连枫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雨虹、郑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枫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雨虹,郑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123号

原告:大连枫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南一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

被告:韩雨虹。

被告:郑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枫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雨虹、郑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枫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晓  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潘正强(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