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796-2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田,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郑茂奎,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冬梅村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二初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的的银行存款69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