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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546号

刘玉侠与镇赉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玉侠,镇赉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546号

原告:刘玉侠,女,汉族,,农民

被告:镇赉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孙丹阳,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侠诉被告镇赉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