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552号
原告:陈松请。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志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菖蒲街308号。
负责人:陈强龙。
委托代理人:胡陈刚,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松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松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请撤回对被告徐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松请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钱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