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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702号

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再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再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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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再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01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再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再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再胜在银行账户0340内人民币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