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佳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四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四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X)楼民康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四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46267.5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四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四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益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米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