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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执470号

赵玉琴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琴,叶春华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琴,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叶春华,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2015)抚东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琴申请执行叶春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叶春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田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