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951号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栋2-5-6。法定代表人苟开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泽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元太,系该公司项目主管。被告熊延香,女。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延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夏子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