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金吉祥,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麻富周,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文艺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永嘉县,现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吉祥与被执行人麻富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麻富周所有的位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的房屋(产权证号:80××15)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尚在处置过程中。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2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麻富周所有的房屋尚在处置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以上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尤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