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794号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张芳文,服务所主任。被告李武锡,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谭正寿,男,生于1945年2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李武锡、谭正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承担。
审判员 纪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