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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794号

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诉李武锡、谭正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李武锡,谭正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794号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张芳文,服务所主任。被告李武锡,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谭正寿,男,生于1945年2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李武锡、谭正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承担。

审判员 纪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