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160号原告杨万国,男,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豪门家私城一层。法定代表人任海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建平,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国与被告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万国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军
审 判 员 史振兴
代理
审判员 要文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