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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160号

杨万国与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万国,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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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160号原告杨万国,男,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豪门家私城一层。法定代表人任海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建平,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国与被告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万国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军

审 判 员  史振兴

代理

审判员  要文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