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邝鹏,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王强、贾充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丽娟、张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邝鹏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邝鹏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邝鹏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邝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84.5元,由邝鹏承担。
审判长 刘昕光
审判员 陆有林
审判员 汪 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仝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