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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91号

黄伟与孙希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黄伟,孙希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伟,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农安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希富,男,汉族,1952年9月12日出生,住农安县。再审申请人黄伟因与被申请人孙希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伟申请再审称:黄伟的承包地与孙希富承包的位于杨树林乡白山村东北井坑子处土地相邻,黄伟的承包地宽15.41米,长610米,因分地时该地以南侧起点测量,按1997年二轮土地发包时的实际面积都多一点,村民每户都超出实际面积。2013年4月20日,孙希富到黄伟的承包地里无理取闹,称该地上有孙希富2垄土地,躺在四轮车前不让黄伟耕种。一审法院两次审理对黄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重审判决仍没有实事求是,进行调查核实,双方在开庭时都同意重新丈量,法院没有组织实地丈量,以至于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此案。

本院认为:黄伟与孙希富因涉案2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后,农安县杨树林乡白山村民委员会及农安县杨树林乡司法所经实地测量,确认该2垄土地归孙希富经营耕种。2013年5月18日,在黄伟和孙希富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农安县杨树林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农安县杨树林乡白山村民委员会对双方承包的土地再一次进行了实际测量,并作出了争议2垄土地应归孙希富经营耕种的处理意见。其后,孙希富申请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5作出裁决,争议2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归孙希富。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争议2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孙希富,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黄伟提交的2013年11月12日农安县杨树林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测量土地说明》,未作出争议土地的归属说明,不足以支持黄伟提出的其享有争议2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故对黄伟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

审判员  岳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吕昆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