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春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佳。
上诉人陆春飞因与被上诉人于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春飞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春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春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陆春飞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晏
审 判 员 曹 璐
代理
审判员 刘 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红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