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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227号

于佳与陆春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陆春飞,于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春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佳。

上诉人陆春飞因与被上诉人于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春飞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春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春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陆春飞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晏

审 判 员  曹 璐

代理

审判员  刘 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红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