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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刑更9号

周新军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603刑更9号被告人周新军,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2016年1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5)绍柯刑初字第14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新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查,罪犯周新军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颈动脉超声:IMT为1.6mm≥0.9mm,心电图:Sokolow-Lyon为50.6mm>38mm。该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周新军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