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65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宏光实业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冯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增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
原告焦作市山阳宏光实业公司与被告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山阳宏光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