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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65号

焦作市山阳区宏光实业公司与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宏光实业公司,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65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宏光实业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冯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增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

原告焦作市山阳宏光实业公司与被告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山阳宏光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