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孙东洋被执行人王达夫本院在执行孙东洋申请执行王达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东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东洋申请执行王达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
孙东洋申请执行王达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孙东洋被执行人王达夫本院在执行孙东洋申请执行王达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东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东洋申请执行王达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