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兵。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健美。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秦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223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健兵、郁健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健兵、郁健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健兵、郁健美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上诉人张健兵、郁健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审 判 员 季建波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