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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971-1号

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与威海欧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威海欧瑞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971-1号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44532-0),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私营企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苹苹,威海经济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欧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店上村。法定代表人崔龙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欧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100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向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