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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刑初24号

王XX、张XX、赵XX、寇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王XX,张XX,赵XX,寇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22刑初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洪恩,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绥滨分所律师。被告人张XX,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职业。2016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XX,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满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2016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寇XX,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张XX、赵XX、寇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陈洪恩、被告人张XX、赵XX、寇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王XX在绥滨县富强乡向阳村被告人赵XX经营的万事兴粮油商店和北岗乡永祥村被告人寇XX经营的食杂店内分别放置了3台赌博机(“四海龙王”十人玩赌博机2台、“南海风云”六人玩赌博机1台)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王XX安排被告人张XX、寇XX在该赌场内从事看护、收取赌资、上分等日常管理,协助赌场顺利运营,并约定按参与非法所得的35%、30%给二人提成。案发后,根据3台赌博机主板显示盈利币数,核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786.27元,其中王XX得款人民币1,000.00元,张XX得款人民币400.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后因案发,其余赌资未能及时核算分赃。经侦查,被告人王XX、张XX、赵XX于2016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滨县抓获。被告人寇XX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滨县抓获。

被告人王XX、张XX、赵XX、寇XX供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作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张XX、赵XX、寇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审批表、赌博机验证工作情况说明、房屋出租协议;证人刘X、张X乙、邢XX、侯X、段X、周XX、李XX、段XX、刘XX、曲XX、石XX等11人的证言;绥滨县公安局出具赌博机认定书;绥滨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XX、张XX、赵XX、寇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张XX、赵XX、寇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XX、赵XX、寇XX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XX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赵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被告人寇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段玉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