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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376-1号

陈慧珠与沈永敏、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慧珠,沈永敏,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376-1号

原告:陈慧珠,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陈翔雍,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沈永敏,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被告:刘静,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陈慧珠诉被告沈永敏、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慧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慧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慧珠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梅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