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376-1号
原告:陈慧珠,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陈翔雍,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沈永敏,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被告:刘静,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陈慧珠诉被告沈永敏、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慧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慧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慧珠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梅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