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64号原告保定市聚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郝庄工业园区805-4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东五里铺村1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聚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聚凯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撤回。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聚凯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聚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