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孙尚斌,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尚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816.15元(其中,赔偿款423729.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81元、案件执行费63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