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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400号

吴春艳申请执行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艳,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艳,女,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林甸县西门外。法定代表人宋建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春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林劳人仲字(2015)第37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春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孟凡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