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9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明珈。被执行人张光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7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家镇。被执行人张静轩,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12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家镇。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张光辉、张静轩合同纠纷一案。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光辉、张静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邓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