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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遂法执字第165号恢字1-2号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与欧光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4-14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欧光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遂法执字第165号恢字1-2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负责人王海燕,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欧光庆,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遂法民一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3)湛遂法执字第165号恢字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欧光庆以其妻子陈秀英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县人民支行62×××34账户内有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光庆以其妻子陈秀英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县人民支行62×××34账户内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