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三初字第369号原告肖成华,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XX彬,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原告丈夫。被告林少青,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8027-4。负责人曹雪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浩然,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成华与被告林少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告林少青驾驶所有的鲁Y×××××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少青所有的鲁Y×××××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玉梅
人民陪审员 栾永欣
人民陪审员 史宏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