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7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莱福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村。法定代表人马娟文,职务:常务董事。被执行人珙县巡场平安矿业物资经营部,住所地:珙县巡场矿务局车站旁。经营者范春林(实际经营者唐梦若,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