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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75号

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75号

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砀山路北星火路西昊天园小区16号楼底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8652366-2。

法定代表人:李致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庆中,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砀山路18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1201-9。

法定代表人:张兵,院长。

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昊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安徽二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友生、曹庆中、被告安徽二院的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昊公司诉称:2007年3月7日,原告隆昊公司依法取得新站区砀山路地号为E25123出让土地,地类用途商办住,使用权面积199462.22㎡。2015年6月28日前,被告安徽二院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拟扩建的职防院综合楼、医务综合楼建画建在原告该地块上,并以建筑效果图形式贴在被告位于路口显眼的围墙上进行宣传,致使过往人群仅一路(萧城路)之隔的昊天园业主均认为原告已将该地块卖给了被告,业主相互在QQ群、贴吧等各种网络形式发布原告欺诈业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2015年6月28日晚,昊天园小区业主数百人相约堵住二环路,进而打砸原告售楼部,殴打原告人员,直到大批警察到场制止。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人员、财产和商业信誉、社会影响造成重大无法弥补的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经营秩序。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人身、财产损失500万元,名誉损害赔偿金50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安徽二院辩称:安徽二院是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主院区位于合肥市北二环1868号,立足合肥市新站区面向全省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院在交口处设置一块990×148CM的喷绘宣传栏,刊发标语宣传医院社会公益性并定期更新。2015年春节,宣传内容为“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恭祝全省人民新春愉快!”2015年5月,宣传内容更换为“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化医院凝心聚力铸造省二医品牌”及局部医院愿景图,该图片未标识和涉及昊天园名称及城市道路名称,也未作任何文字说明,更不涉及医院的规划等实质性内容,局部医院愿景图中无“职防院综合楼、医务综合楼”字样。北二环与萧城路口围墙上,被告设立的喷绘宣传栏,非原告所述的“在显眼的围墙上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是“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化医院凝心聚力铸造省二医品牌”及局部医院愿景图,非建筑效果图。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散布的行为人不是被告。被告没有实施损害原告名誉的违法行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隆昊公司于2007年3月7日依法取得合肥市新站区砀山路地号为E25123出让土地,地类用途商办住,使用权面积199462.22㎡,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了昊天园小区。安徽二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职业卫生、中巴眼科医疗为一体的、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院主院区位于合肥市北二环1868号,与隆昊公司之间仅隔萧城路。2015年6月15日,隆昊公司致函安徽二院《关于商请土地置换的函》的回复表明,2015年6月2日,隆昊公司与安徽二院在合肥市土地局、规划局、新站区管委会等单位主持下曾为双方土地置换召开过协调会,具体置换地块为昊天园小区东南角(二环路与萧城路交口)约15亩土地转换安徽二院位于扶疏路(此路未建成)附近地块。隆昊公司已对此地块全面停工,双方为土地置换进行过实际协商。安徽二院在交口处有一块990ⅹ148cm的喷绘宣传栏,主要刊发标语宣传医院社会公益性并定期更新。2015年5月,宣传栏标语更换为“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化医院,凝心聚力铸造省二院品牌”,附局部医院愿景图,该图片未曾标识昊天园及城市道路名称,也未作文字说明,该标语、图片于2015年6月30日撤换。2015年6月28日前,昊天园小区各栋楼各单元门口入口处张贴了“致昊天园业主一封信”,内容:“由于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未通知业主,将原规划商业街变更为住院部,医院充满各种病毒不说,对昊天园的整体风水有很大影响,这严重影响我们每一家的切身利益,此时不团结就意味着小区房价下降,人群杂乱,可能到时病人都来小区散步,带着危险的病毒,每个人尤其是小孩的健康成长将受到威胁!!不要以为与自己无关!现在不出一份力,以后后悔来不及!不是为了别人!是为自己!!请大家团结一致,共同抵制!六月二十八日晚上七点小区篮球场前广场汇合商讨!”该封信是谁起草、由谁张贴、具体张贴时间均不详。六月二十八日,昊天园小区部分业主将北二环路与萧城路口的北二环路拦堵,对昊天园售楼部进行打砸,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隆昊公司傅圭淳受伤。后公安机关出警制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侵犯法人的名誉权,表现为散布违背法律、道德的经营活动以及贬低法人商业信誉的行为。本案中,隆昊公司主张安徽二院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当举证证明隆昊公司确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安徽二院主观上有过错、行为违法、行为违法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隆昊公司主张安徽二院擅自将拟扩建的职防院综合楼、医务综合楼建画建在原告地块上,宣传栏上为标语所附的院愿景图实为建筑效果图,进行张贴宣传。安徽二院抗辩认为宣传标语内容是“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化医院,凝心聚力铸造省二院品牌”,否认该愿景图中有“职防院综合楼、医务综合楼”字样。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录像光盘等证据,该愿景图中未标注具体相邻道路及相应建筑物名称,未明确标注“医院职防院综合楼、医务综合楼”等字样。昊天园小区所张贴的“致昊天园业主一封信”及信中所涉内容,该封信是谁起草、由谁张贴、具体张贴时间均不明确,后来导致发生昊天园小区业主2015年6月28日聚众打砸原告售楼部等过激行为。安徽二院是在自家围墙上对医院进行自我宣传、展示愿景,此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隆昊公司无法证明安徽二院具有损害隆昊公司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致昊天园业主一封信系安徽二院所为。安徽二院的宣传标语、图片也不足以必然导致昊天园业主认为隆昊公司将所争议置换地块出卖给安徽二院建院。至于昊天园小区业主2015年6月28日聚众拦路、打砸原告售楼部、打伤原告售楼部的行为合法性,非本案审理范围。隆昊公司的人员受伤,因与本案的法人名誉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予以处理。隆昊公司即使存在商业信誉和财产损失,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安徽二院的宣传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隆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00元,由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童 辉

审 判 员  管怀兵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