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550号原告房立花。被告王绪花。被告花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立花与被告王绪花、花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房立花负担。
审判员 马书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