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80号
原告:叶雪明,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硖石敏伟建材商店,住所地,海宁建材家居城时尚馆B323号。经营者:胡敏伟,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雪明诉被告海宁市硖石敏伟建材商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明撤回对被告海宁市硖石敏伟建材商店的起诉。
审判员 裘竹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陆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