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316号
原告:孙达,无业。
被告:孙维社,淄博晟泰门窗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达诉被告孙维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达负担。
审判员 卞 建 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旭然2
孙达与孙维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316号
原告:孙达,无业。
被告:孙维社,淄博晟泰门窗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达诉被告孙维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达负担。
审判员 卞 建 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旭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