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87号原告张某1,男,193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2,女,53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林永生
审判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石丽慧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贺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