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1民初87号

张某1与张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87号原告张某1,男,193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2,女,53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林永生

审判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石丽慧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贺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