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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23号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许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8民初123号原告许某某,女,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男,住址同上。。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付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6日,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在遂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男方给女方9万元整,自离婚之日起,每年的农历12月份付三万,分三年付清,其余财产归男方所有”。随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许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6月6日,原、被告在遂平县民政局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男方许某甲,女方许某某,双方……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没有子女。

三、男方给女方9万元整,自离婚之日起每年的农历12月份付三万,分三年付清,其余财产归男方所有。

四、债权债务:债务归男方偿还。

五、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双方确认……真实性。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方许某甲,女方许某某,2013年6月6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因离婚欠许瑞莉玖万元钱,分期三年每年腊月还叁万元整,许某甲,2013年6月6日”。同日,遂平县民政局向原、被告颁发离婚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0元,放弃索要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1份、欠条1份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且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就双方的财产进行了详细的约定,现已向原、被告颁发了离婚证,该协议书生效。原告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欠条、离婚证之间相互印证,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索要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许某某欠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许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