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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四民初字第284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张某甲,男,194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张某乙,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刘要辉

代理

审判员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