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69号申请人鹤峰县振鹤外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家玉,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振波,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成华,鹤峰县水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成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尹万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