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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6号

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5年8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6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历涛,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历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平东村二组自己经营的四平市铁东区玉财食品加工部内,以1:2的比例在牛血中兑水,后添加浓度为510000.0mg/kg1醛溶液的方式,制成血豆腐成品后,销售到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市场、铁西区南湖市场、长春市、通化市、白山市及辉南县、靖宇县等地,累计销售数量4206桶,销售额237870.00元。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所生产、销售的血豆腐成品1醛含量为907.2mg/kg。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1、时某某、宫某某、范某1、林某2、张某1、李某1、王某1、刘某1、杨某某、4某某、李某2、白某某、石某某、韩某某、张某2、于某某、刘某2、陈某某、范某2、王某2、李某3、王某3、谭某某、王某4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证书、岗位授权书、实验室认可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张某某生产成品血块销售明细表、办案说明、通话记录单、洪金荣物流长沙台账、长吉物流台账、四平双乐物流代理业务明细单、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庭表示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血豆腐的制作方法有异议,其是在制成血豆腐成品后,为了定型、延长保质期添加1醛溶液。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张某某的供述,应认定其开始在血豆腐成品里添加工业防腐剂是在2014年7月份,故在销售统计表中应当扣除2014年5、6月份的销售数量。另销售统计表中关于单价90、100元的统计与被告人的供述不符。此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四平市铁东区玉财食品加工部内,以1:2的比例在牛血中兑水。制成血豆腐成品后,为了给血豆腐定型并延长血豆腐保质期,又在成品血豆腐中添加浓度为510000.0mg/kg的1醛溶液,之后销售到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市场、铁西区南湖市场、长春市、通化市、白山市及辉南县、靖宇县等地,累计销售数量3545桶,销售额199869元。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所生产、销售的血豆腐成品1醛含量为907.2mg/kg。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等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2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于同日对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城东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平东村二组生产血豆腐的时候添加1醛。城东派出所经过缜密侦查,于2015年8月12日会同相关部门对张某某的加工店进行检查,将正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张某某抓获。经讯问,张某某对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位于四平市城东乡平东二队的生产血豆腐的加工点进行现场勘验。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塑料桶(容积50L)九个、微型面包车一辆、塑料桶三个(容积20L)、笔记本一个。6、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证书、岗位授权书、实验室认可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1)从送检的血豆腐样品中检测出1醛,含量为907.2mg/kg;(2)从送检的防腐剂样品中检测出1醛,含量为510000.0mg/kg;(3)公安机关依法将检测结果告知被告人张某某。7、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个体工商户的资质。8、电话通讯详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187XX****XX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2日与各地买家联系。9、红金荣物流长沙台账。证明:(1)张某某通过金正物流向外地销售血块的数量以及金额;(2)张某某通过金正物流购进塑料桶、防腐剂等生产工具。10、长吉物流发货记录。证明:张某某通过长吉物流向外地销售血块的数量。11、双乐物流业务明细单。证明:张某某通过双乐物流向外地销售血块的数量。12、笔记本2本、电话1个。证明:张某某通过电话187XX****XX销售血块的时间、价格、地点等内容。13、张某某生产成品血块销售明细表。证明:张某某销售成品血块的区域、时间、数量、单价等情况。14、办案说明。证明:(1)因技术原因,张某某号码为187XXXX****的电话通话记录只能调取到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2日;(2)张某某销售客户中的“小马”以及电话号为151XX****XX的“开源”因其手机一直关机,没有联系上。1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违法犯罪经历。16、证人林某1证言:她在铁西南湖市场卖冻货,姓张的男的自己到市场,留个电话187XX****XX,说自己是做血块的。那名男子给她打电话并给她送货,血块用蓝色塑料桶装。她进血块70元一桶,每天进1到2桶,卖了大约一年,总共进了约100桶左右。17、证人时某某证言:她在铁西南湖市场卖牛熟食,她卖的血块是在她店后面的鱼丸店进的,因为有人到她店里买血块,她店里没有,看见老郭家有她就到她家进货了,进货的那女的告诉她是鸭血。她每天进3到5块,大约进了40块左右。18、证人宫某某证言:她在北三市场卖血肠,2014年7、8月份,姓张的男子给她送血块,用蓝色塑料桶装的,每桶100元,因为比别家价高,她进了两桶就不进了。19、证人范某1证言:他在北三市场卖血肠,他的血块是从一个叫张某某的男子那进的,货是用蓝色塑料桶装的。2014年7、8月份,姓张的送的货质量不好,他们有一段时间没有合作,后来姓张的又给他送货,总计卖姓张的货就两三个月,他进货每桶60元,每个月大概进10桶左右。20、证人林某2证言:她在南湖市场卖酸菜,以前卖过血块,最早是一个南方人给她送货,她没有要,后来换人的时候她就卖了几天,她进货价是每桶70元,一共进多少记不清了。21、证人张某1证言:她在三角花园卖猪肉,卖过几天血豆腐,是一个男的给她送货,她给那个男的打电话,那个男的就给她送,货用蓝色塑料桶装,每桶70元,总计也就进了十桶、八桶的。22、证人李某1证言:2015年4月,他在双阳人防商场美食城开了一间重庆老鸭粉丝,开始是长春一个叫小马的卖他血豆腐,后来他直接往四平总厂打电话进货,四平的电话号是187XX****XX,他一共进了6、7桶,在小马那进货是每桶110元,四平那人给他是每桶95元。因为四平往双阳发货没有物流他才在小马那进货,后来四平那面通过金正物流给他发货,他取货之后物流代收货款。他不知道血豆腐中加入什么物质了。23、证人王某1证言:他在辉南县市场大厦经营一个牛羊肉卷摊位,也卖血块,血块是在四平购进的。2015年7、8月份,他看别人家血块进货价比他的低,他就通过物流问到发货人的电话,电话号是187XX****XX。他进了大约6桶,每桶60元。四平那边是通过长吉或金正物流发货,货款物流代收。他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24、证人刘某1证言:他在辉南县东市场经营一个牛羊肉卷摊位,也卖血块,血块是从四平一个叫张某某处购进的。2015年1月,张某某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他,并提供了工商执照手续。他从今年1月份到8月份进了六七十桶,每桶70元,包括桶的押金10元。四平通过金正物流发货,他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他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25、证人杨某某证言:她在辉南县市场大厦经营一个牛羊肉卷摊位,也卖血块,血块是从四平一个叫张某某处购进的,她有张某某的工商执照复印件。2015年1月,张某某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她,她就从他家进货。大概从今年1月份到8月份进了30多桶,每桶70元,包括桶的押金10元。四平通过金正和长吉物流发货,她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她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26、证人4某某证言:她在靖宇县南批发市场开了一间孟发肉食超市,也卖血块,血块是她在四平购进的。2015年2月,四平的人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她,问她要不要血块,她就在他那进了几次。从今年2月份到8月份大概进了20多桶,每桶80元,包括桶的押金10元。四平通过金正物流发货,她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她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27、证人李某2证言:他在靖宇县集贸大厦经营水产摊位,也卖血块,血块是他在四平购进的。进货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他是今年开始进四平的血块,以前是四平的人把货发到长春,由长春中转,今年六七月份,四平直接把货发到靖宇,他一共进了大概一百多桶,每桶90元,包括桶的押金10元。四平通过金正物流发货,在长春中转时用的是弘扬物流。他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他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28、证人白某某证言:他在靖宇县集贸大厦经营水产类产品,也卖血块,血块是他在四平购进的。进货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他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购进血块的,进了大约20多桶,每桶70元。四平通过金正和弘扬物流发货,他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他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29、证人石某某证言:她在松江河镇八一桥市场卖牛羊肉,也卖血块,血块是她在四平购进的。进货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她是去年开始进四平的血块,大概进了100多桶,每桶90元,包括桶的押金10元。四平通过金正和天天物流发货,她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她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30、证人韩某某证言:他在泉阳林业局百货商厦经营一个卖羊肉的摊位,也卖血块,血块是他在四平购进的,是长春的人给他的电话号。进货都是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他是今年1月份开始进货,大概进了五六十桶,每桶85元,包括桶的押金10元,四平通过金正和天天物流发货,他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他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31、证人张某2证言:他在通化市中东商城美食城经营一个重庆老鸭粉丝档口,血块是从四平叫张某某处购进的,进货都是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他是今年5月份开始进四平的血块,每桶100元,进了大约5、6桶。四平通过金正物流和长吉物流发货,他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他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32、证人于某某证言:她在前郭县中心市场经营一个水产品摊位,也卖血块,血块是在四平购进的。进货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她是今年2月份开始购进四平的血块,大约进了5、6桶,每桶60元,四平方通过金正物流发货,她取完货将货款交给物流。她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33、证人刘某2证言:她在公主岭市集贸市场经营大东湾海产品批发商店,也卖血块,血块是从四平购进的。她从别人要的电话号,进货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她从去年5月份开始进货,大约进了100多桶,每桶70元。四平方通过公主岭的大客送货,她通过银行打款。她不知道血块中加入什么物质了。34、证人陈某某证言:他是金正物流公司老板,他给187XXXX****电话的机主发过货,电脑显示他是从2015年6月份开始发货的。因为是总公司提供的软件,所以打出的台账名头都是红金荣物流长沙台账。备注里是发货人代收的货款钱数。35、证人范某2证言:他是长吉物流负责发货的。2015年5月,有个电话为187XX****XX的男子从他们这往外县区发货,登记的是鸭血,用蓝色塑料桶装着,发货数量物流单上有。详单上写的代收货款的意思是他们将货送达目的地,提货人付货款,回来后他们把钱给发货人。36、证人王某2证言:她是金太阳物流的负责人。有一个电话为187XX****XX的男子从她这往长春发血豆腐,大概是从去年秋天开始发货,她们小物流没有账目。那名男子大概十天左右发一次货,每次少的时候发2、3桶,多的时候发5、6桶,她们不代收货款。37、证人李某3证言:他是福义清真屠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某大概是从今年年初开始来他们厂子接牛血,每天接的牛血不固定,有时候一桶,有时候两桶,用蓝色塑料桶装,一桶大概百十来斤,他几乎天天都来。38、证人王某3证言:他是卖化工原料的,店名叫蓝天物资经销处。他不认识张某某,但他往四平销售过防腐剂,通过电话187XX****XX联系。大概是今年二三月份开始卖给这个人的,他卖给这个人的是福尔马林1醛溶液。他不知道四平这个人买它做什么用,他卖四平那人80元一桶,大概卖了六七桶,通过物流给他发货,货款物流代收。39、证人谭某某证言:他给张某某打工,每月2400元。他就负责和张某某一起生产,不负责销售。张某某把盐买回来后,拉到福义屠宰场,在接牛血时直接把盐兑到血里。之后把血拉回来倒在槽子里,兑温水,待血块凝固后放在锅里煮,然后把血块放在桶里,往桶里添加凉水和防腐剂,每桶大概添加两个矿泉水瓶盖那么多的防腐剂,这个防腐剂没有什么味道,就是呛眼睛。他添了两回防腐剂,张某某怕他添多了就不用他添了。他们每天多的时候能生产十多桶,少的时候能生产八、九桶。张某某一直就用一部电话:187XX****XX。40、证人王某5证言:她和张某某是夫妻,她们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手续。张某某大概是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生产血豆腐,用的是牛血,张某某先往牛血里加盐,之后兑水,等血凝固后切块再用锅煮,煮完捞出来装桶。她和他干的时候是冬天,不用加防腐剂,张某某说夏天得加点防腐剂。张某某一直就用一部电话:187XX****XX。4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他的加工部有一个雇员谭某某,负责生产,销售由他自己负责。他生产的血块原料包括牛血、水、盐、工业防腐剂。他用面包车把牛血拉回加工部,再把牛血倒入小槽中,按照1:2的比例加水,制成血豆腐成品后再加入工业防腐剂,然后通过物流销售到外地。他向外发货是通过金正、金太阳、长吉这三家物流公司,他的客户主要有辉南朝阳镇李丽、大伟、王艳伟、靖宇县李正昌、孟发、小白、泉阳镇一家、长春小马、公主岭一家、四平六家、松原两家、开原一家、抚松一家、双阳一家,这些买家具体叫什么他不知道,他只知道他们的联系电话,都在他手机里存着。他销售血豆腐没有固定价格,从50元到100元不等,他的记账本里都有标注。他没有正规的账本,就是一个黑色塑料皮的笔记本和一个白色皮的笔记本。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张某某供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与证人林某1、时某某、宫某某、范某1、林某2、张某1、李某1、王某1、刘某1、杨某某、4某某、李某2、白某某、石某某、韩某某、张某2、于某某、刘某2、陈某某、范某2、王某2、李某3、王某3、谭某某、王某5的证言相吻合,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电话通讯详单、红金荣物流长沙台账、长吉物流发货记录、双乐物流业务明细单、笔记本2本、电话1个、张某某生产成品血块销售明细表、办案说明等证据相互佐证,足资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加工过程有误,其是在制成血豆腐成品后才添加1醛溶液,对此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认为应当扣除被告人2014年五六月份的销售数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人销售血豆腐成品的数量应为3545桶,销售金额合计199869元。因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销售价格不等,且有卖过90元与100元的情况,故对被告人辩护人关于销售单价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宋红霞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唤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