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404民初177号
原告:孙某某,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