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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358号

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鲁1311执358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沂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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